醫藥網11月4日訊 10月21日,國家發改委官網掛出《互聯網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第一批,試行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清單》),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11月4日。《清單》列明了一批在我國境內互聯網領域涉及的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市場準入事項,共36項,其中,禁止準入類6項,限制準入類30項。
梳理發現,《清單》中涉及醫藥的共有8項,其中,禁止準入類1項,限制準入類7項。值得注意的是,備受關注的處方藥網售赫然在列,被歸為限制準入類,明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采用郵寄、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不過,這是一個標有★的項目,《清單》對此解釋是:標★事項,屬于《國務院關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5號)所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作規定,但經相關部門充分論證和科學評估后認為確需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新設事項,擬經試行試點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
以下為涉及醫藥的詳細的禁止或限制措施:
禁止準入類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限制準入類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企業進行審批。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在向通信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采用郵寄、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通過自身網站與本企業成員之外的其他企業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和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進行審批。
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依法設立的藥品連鎖零售企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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